丈夫婚內陪異性去游玩的錢,妻子能要回來嗎?

導讀:
有配偶者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婚外異性,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席蘭(化名)與查強(化名)系夫妻關系。查強與楊花(化名)系通過酒吧認識的朋友。楊花剛離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時,認識了查強,后互留聯系方式。查強先給楊花送了一套化妝品,后多次請楊花吃飯,楊花欣然赴約。
后查強提出要帶著楊花到三亞游玩,楊花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開車到南京,次日坐飛機到三亞,開啟“四天純玩包車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強支付了機票、酒店、門票、餐費等各項費用,其中包含楊花應支付的費用五千余元。席蘭發現上述支付情況后,起訴要求楊花返還上述款項。被告楊花未到庭,但在與席蘭的面談中對上述事實不予否認。
法院審理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查強向被告楊花支付旅游機票、住宿及包車費用的行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查強在原告席蘭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贈與,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席蘭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屬,損害了原告席蘭的權益,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旅游花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被告楊花已經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有配偶者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婚外異性,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
本案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效果、贈與合同的效力認定入手,從保護合法夫妻各方對共同財產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強調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既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諧穩定,又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而不屬于按份共有。在離婚分割財產之前,若夫妻間沒有對財產份額進行約定,所有財產都屬于雙方,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本案中查強贈與楊花的所有費用,席蘭都有權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