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選擇“私了”,有風險嗎?

導讀:
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法律風險?
先看一個案例↓↓↓
老賀開著公司的車外出。剛離開公司不久,就在路口將駕駛助動車的洪先生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經交警認定,老賀因違反讓行規定在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當時老賀與受傷的洪先生“私了”,沒有通過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在為洪先生支付了2萬余元住院治療費后,老賀又另外給付2萬元作為以后治療費用的補償。幾年后,退休的老賀漸漸淡忘了當年的事故。
想不到,幾年后,洪先生因受傷而到醫院拆除鋼釘,此后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洪先生覺得當初“私了”時收的2萬元補償根本無法彌補自己身體傷殘的損失,于是洪先生將老賀和其供職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私了”在法律上被稱為“自行協商”
現實中很多人因為“嫌麻煩”或者是擔心走程序未必能夠及時拿到賠償款,以及受制于人情社會不愿意“撕破臉”等等,在遇到交通事故之后,很容易選擇“私了”。
“私了”在法律上被稱為“自行協商”,處理得當是一種和諧高效、各方獲益的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種處理簡易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方式。
但是,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要輕易選擇“私了”。
受傷人員和肇事司機對損傷程度很難做到正確評估,如果低估了傷情,可能會延誤救治時機、影響日后康復,反而間接加重了雙方損失。在“私了”過程中,有的沒有固定好相關證據,有的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有的延誤請求保險賠償的時效,將造成日后索賠困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除老賀已賠償的4萬余元外,公司還應向洪先生支付賠償金共計7.5萬元。
判決結果卻給公司帶來麻煩。由于事故已發生了七年,當年的保單已遺失,公司僅有一張保險費發票,連當時發生事故的汽車也轉賣了,該公司想去保險公司理賠,就連基本的材料都無法湊齊。
在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賀,希望他可以為這筆損失 “買單”。而退休后的老賀身患癌癥,已無法承擔這筆賠償。此后,該公司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險合同,賠償經濟損失9.5萬余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即便受理賠償,全部的賠償數額也在4萬元以內。
由于案件牽涉到保險專業領域內的爭議,法官咨詢了當地保險同業協會后,促成保險公司與該公司達成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6.8萬元。該公司也明確表態,對于未能理賠到的損失也不會再向老賀追償了。
對于一般事故,而且責任劃分比較明顯的我們都可以采用私了的方式解決,比如車輛損傷較小,只有簡單劃痕,維修起來時間及金錢成本都比較低的,私了會更加快速方便。
可是還有一些情況下,是不適合也不能夠私了的,不然不僅會帶給您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還有可能觸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