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分手能索要分手費嗎?

導讀: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案情介紹
2016年,王一鳴(化名)和石小花(化名)相識。當時兩人都有家室和子女,卻在沒有和各自配偶離婚的情況下,發生婚外情,經常找機會在一起同居。五年后兩人因為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時石小花提出,讓王一鳴補償她五萬元分手費。經中間人調解,王一鳴同意給四萬元,在付了三萬元后,王一鳴寫下了一張一萬元的欠條。但后來,王一鳴一直未再支付這一萬元錢,于是石小花將他起訴到法院。
專家點評
李軍,“八五”普法民法典講師團成員,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
本案中,法院依法駁回了石小花主張的一萬元債務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債務實際上是分手費轉化而來的,由于當事人約定的分手補償協議產生的基礎是明顯違反婚姻家庭領域基本道德要求的婚外同居,有損公序良俗。男女雙方在各自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也違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雙方之間實際上并不存在借貸的事實,也沒有有效的借貸關系存在,所以當事人所約定的分手補償協議無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這個分手費違反了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禁止性規定,也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屬于不法之債。當然如果有合法配偶的一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分手費,就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他(她)的合法配偶是有權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予以返還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