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導讀:
建筑業內,不管是在完工還是申請款項的時候都不可避免要面對“審價”這道坎。工程審價一般分為業主單方面委托審價和司法審價兩大類,外資建設項目發生的造價糾紛多數是工程索賠糾紛,那么,工程造價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工程欠款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避免工程造價糾紛的對策
(1)合同條款簽訂應嚴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業主有關人員應認真學習《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知識,認真學習國家和地市的有關工程造價的各種文件規定,并嚴格按規定辦理工程預結算。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業主不盲目壓價,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壓價要求,以免簽訂不合法的無效條款。
(2)加強勘察設計管理資料。
(3)施工圖預算要全面、準確、合法、有效。
(4)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簽證制度.監理工程師應做到守法、誠信、公正、科學。
(5)在開工前應簽訂材料價格確認方案的規定性文件,并嚴格執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
另外,各級工程造價部門應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完善造價各環節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價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假如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并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要害是雙方協商不成,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關系,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情誼。
2、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認識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把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輕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準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答應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假如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第一,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造價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海內、外有相稱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肅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猜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工程司法鑒定的特征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鑒定對象是與造價有關的工程事實,訴訟當事人一般有承發包雙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產周期長,生產過程復雜,定價過程特殊,所以鑒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
建筑工程造價目前正處在新舊體制交替,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使鑒定的依據處于指導與市場價并存、行業標準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社會現象在訴訟活動中全部折射出來,鑒定難度大。
鑒定時限一般情況說明
1、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托鑒定的內容,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鑒定期限了。如果鑒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后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于超時鑒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鑒定時限的。如果是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鑒定材料的,造成鑒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