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工程款經濟糾紛的高效方法有哪些?

導讀:
工程款經濟糾紛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方和受托方之間存在的財務上的糾紛。
工程款經濟糾紛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方和受托方之間存在的財務上的糾紛。通常情況下,施工方要求受托方支付一定數量的工程款,而受托方則認為該數量過高,不愿意付出。因此,就會出現一場財務上的爭端。
01
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如果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并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
02
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掌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容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允許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如果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03
仲裁
如果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1)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2)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3)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4)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
04
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厲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預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
綜上所述,工程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結算上。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一澤法務建議,如果大家面臨工程糾紛,最好先和對方協商,看是否能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比較省時省力。訴訟應該是最后不得已的方法,到了這個地步就是要看法院如何審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