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處理醫療廢物的處罰措施措施是什么

導讀:
違規處理醫療廢物的處罰措施措施是什么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管理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和生態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湖北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22年3月25日起正式施行。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重大傳染病疫情集中隔離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處置。
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輸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醫療廢物管理職責劃分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醫療廢物臨時中轉設施和暫時貯存場所,并明確運營單位。各市(州)應當至少建設一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各縣(市)應當建設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對醫療廢物管理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做好部門聯合監管執法、處置收費價格調整等相關工作。
醫療廢物貯存及間隔時限
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暫時貯存設施、設備的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合理制定醫療廢物運輸路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輸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期間管理辦法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期間,傳染病定點防治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下列時限收集、貯存、運輸、處置:
(一)醫療衛生機構每天及時將醫療廢物統一收集存放至暫時貯存場所;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及時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輸醫療廢物,確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接收醫療廢物后,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