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只有“轉賬記錄”,舉證責任是誰的?

導讀:
只要有轉賬憑證,就可以起訴。但舉證責任存在互相轉移的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把握。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一個看似簡單的法條,許多人搞不清楚!用一則小故事幫助大家理解。
1
小明到法院立案,起訴小王借款20萬元不還,但只提供了一張20萬的轉賬憑證。
法院立案庭要不要立案?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只要符合原告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管轄,那么,法院就應該立案受理,不會因為只有轉賬憑證而不予立案。
因此,只要有個轉賬記錄,就可以起訴!
2
訴訟過程中,小王說,這20萬不是借款,而是投資款,小明的起訴不是事實。
那么,這時候法院認為小明只有轉賬記錄,且小王不予認可,小明應當進一步證明存在借款合意,直接判決駁回小明訴訟請求。
如法院這樣判決,是否正確?
答:該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誰主張,誰舉證”是訴訟的基本原則,小明以民間借貸起訴,需要證明存在借款合意和款項已經交付,這沒有問題。
但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對舉證責任做了調整,即小明雖然沒有借款合同、借條等直接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但提交了轉賬憑證,證明款項實際支付,應認定小明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這時,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小王。【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最高法院《李鵬程、上海格銀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33號。】
小王需要對其主張的投資是否存在進行舉證,例如投資協議、投資項目、分紅情況等等。
如果小王僅是口頭陳述,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的,則小王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應當判決小明勝訴。
3
小王提供了投資協議、分紅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該20萬元款項為投資款。
小明不服,說轉賬憑證上用途一欄已經附言“借款”,說明本案20萬就是借款,至于投資事項,屬于其他經濟往來。
法院是否會會支持小明?
答:法院不支持小明。
在小王已經完成舉證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再次轉移到小明身上。
雖然小明主張轉賬憑證上用途附言為“借款”,但該附言為轉賬時轉賬人單方記載,并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觀點來源:《沈東紅、揚州市中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17號】
因此,小明需要提供更充足的證據,反駁小王的證據,證明二者真實存在借款關系,否則法院難以支持小明。
綜上,只要有轉賬憑證,就可以起訴。但舉證責任存在互相轉移的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把握。同時,在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通過“電話錄音”、申請證人等方式補強證據,以盡量爭取有利的訴訟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