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貨款后未收回欠條遭再次催要,怎么辦?

導讀:
貨款通過微信支付完了欠條沒要回又被起訴要求還款?
貨款通過微信支付完了
欠條沒要回
又被起訴要求還款?
法院根據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依法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張某多年從事樹木買賣生意,李某多次購買他的木料,大多是先賒欠,當時出具憑據,后雙方憑條結算。近日,張某發現了李某以前出具的兩張憑條,認為李某仍欠其7610元貨款沒有給,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認為貨款自己已全部償還完畢,有轉賬記錄為證,只因與張某熟識,關系較好,才沒有要回欠條。多次索要未果,張某和李某對簿公堂。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向法庭提供兩張收款收據,載明:“ 2017年5月4日 欠張某5000元 填票人李某”“2020年2月26日 欠張某2610元 填票人李某”。而李某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10月1日向張某轉賬5000元,2020年3月7日轉賬1840元,2020年3月5日轉賬6960元,此后直至2021年3月份,雙方還存在多筆微信轉賬。庭審中,張某認可收到2020年3月5日的轉賬6960元,否認收到2017年10月1日的轉賬5000元。后法庭在其已經注銷的微信賬單中找到2017年10月1日收到的李某轉賬5000元的記錄。
法院審理
郯城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供的收據一張是2017年5月4日,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中,在2017年10月1日中有一筆向張某付款的轉賬記錄恰好是5000元,從張某微信中也調取到該筆轉賬記錄,而張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李某的5000元的轉賬系償還其他欠款,因此可以認定為該筆轉賬就系償還2017年5月4日的欠款。對于2020年2月26日的單據,李某曾于2020年3月5日向張某轉賬6960元,張某也予以認可。李某轉賬日期距離開票日期較近,且轉賬的金額也超過張某主張的收據金額,后續雙方還有多筆業務往來,在張某微信中也沒有向李某催要欠款的記錄,若李某跳過先前未還款項而支付后續款項也不符合交易習慣。郯城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當今社會經濟往來中,因手機轉賬支付方便快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用這種方式支付貨款、償還欠款,但是與其相關的紙質憑證、欠條一定要及時收回,否則就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本判決意在提醒眾多經濟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留痕,雖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償還欠款會有轉賬記錄的存在,但是也應當備注具體償還的款項名稱,否則在訴訟中還要承擔證明微信轉賬系轉讓償還哪筆債務的舉證責任,如果雙方業務賬目較多,被告證明不力,則要承擔不利后果,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本案也倡導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遵守誠信原則,合理主張權利,否則一旦被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將會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