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有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嗎?

導讀:
法律雖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但作為兒媳、女婿有協助配偶履行贍養的義務。
最近,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審結了一起案件。小兩口離婚后,岳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女婿支付欠付的贍養費,理由是女兒與前女婿在婚內約定由女婿每月給二老贍養費3000元,現在女兒和前女婿雖然已經離婚,但前女婿還應按此前的約定支付贍養費。這對岳父母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我們一起看一看。
案情簡介
小佟與小孫原是夫妻,2019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現小孫的父母老孫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離婚后小佟所欠贍養費合計14萬余元,理由是小孫與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簽訂了一份《證明》,該《證明》第二條約定“男方同意每月負擔老孫夫婦3000元的贍養費”,故根據該協議約定,小佟每月應向老孫夫婦支付3000元的贍養費。
小佟則稱上述證明是在其與小孫發生爭執后在小孫要求下簽訂,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家庭生活,該條款系贈與性質,現因小孫婚內過錯導致離婚,故已喪失支付贍養費之基礎,其有權隨時拒絕支付。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佟不負有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的義務,遂判決駁回老孫夫婦的訴訟請求。
老孫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佟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14萬余元。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佟是否需承擔給付老孫夫婦贍養費的義務。小孫作為老孫夫婦的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小佟與小孫結婚后,與老孫夫婦形成姻親關系,應協助小孫履行贍養義務,小佟在與小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小孫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父母贍養費。
小佟與小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證明》,該證明具有財產約定的性質,且已經人民法院認定有效,故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此為依據。雙方雖在《證明》中約定“男方同意每月負擔老孫夫婦3000元的贍養費”,但該約定是夫妻間對財產事項的約定,僅涉及小孫、小佟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僅對小孫和小佟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必然在小佟與老孫夫婦之間產生合同約束力。現老孫夫婦在其女小孫與小佟離婚后,以該《證明》為依據,主張小佟應按約定向其支付小佟與小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支付的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是否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的應為其成年子女,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法律雖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但作為兒媳、女婿有協助配偶履行贍養的義務。
本案中,小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沒有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雖其與小孫簽訂協議約定每月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但該約定系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協助小孫自愿承擔的贍養義務,且該約定僅對小佟和小孫產生約束力。小佟、小孫離婚后,小佟沒有向老孫支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老孫夫婦基于小佟與小孫簽訂的協議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繼續支付贍養費,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家庭成員間友善、和睦、包容,社會才能和諧發展。尊老愛幼,社會和諧,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體現。雖兒媳、女婿并非法定贍養人,但是法律對于兒媳、女婿的贍養行為是鼓勵和提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即便法律未明確規定兒媳、女婿為法定贍養人,兒媳、女婿亦應該積極協助配偶履行對公婆、岳父母的贍養義務,促進家庭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