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么?

導讀: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么,毀壞他人名譽罪判幾年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等。
侵害名譽權怎么賠償?
侵害名譽權的,一般應當賠償以下費用:
1、受害人為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用和支出;
2、因名譽受損而遭受的財產上的重大損失;
3、可得利益的喪失;
4、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毀壞他人名譽罪判幾年
損害他人名譽,不必然構成犯罪。如果成立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當事人不去刑事自訴,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