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起訴過程中的關鍵步驟

導讀:
物業糾紛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其最大特點是“不告不理”,即“民不告、官不究”。本文列舉三起物業糾紛典型案件,不交物業費的理由千萬種,他們勝訴了嗎?
物業糾紛起訴過程中的關鍵步驟
物業糾紛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其最大特點是“不告不理”,即“民不告、官不究”。訴訟具有時效性,在規定時期內原告不主張自身權益,如果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將無法維護原告權益。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為兩年,所以訴訟工作一定要及時。
立案
(1)立案材料的準備—物業糾紛立案應提供如下資料:起訴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起訴證據等。如果起訴對象為企業的,則需提供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2)訴訟費的繳納——立案人員審核通過后需七日內繳納訴訟費。國家規定訴訟費按起訴標的額大小計算,一萬元以下的繳納25元,超過一萬元的則需要累積計算。
(3)立案的數量——為避免群體事件發生,法院會根據本院已立案數量、法官人數、案件性質及其他因素確定立案數量,筆者所在區法院一般每月立案數量控制在20宗以內。當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也需要綜合考慮在管小區實際情況,對起訴對象嚴格篩選,以免在后期服務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物業糾紛案件的送達方式主要有:
1、直接送達,即被起訴人直接簽收。
2、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現階段法院還未全面接受這種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通過郵寄方式讓受送達人簽收。
4、公告送達。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上述各種方式受送達人均不在送達書上簽字,則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當然這種方式費用較高且周期較長。
開庭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開庭前以及首次庭審結束后都會有一次調解過程,如果雙方在任一過程中達成一致意見則會形成調解協議,法院將出具調解書,案件也被視為終結。在物業服務糾紛中物業公司適當妥協是解決問題的一種較好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收回現金,另一方面有些被告即使被強制執行也會采取各種方式逃避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答辯尤為重要,如果答辯不慎將會影響法院判決,進而造成對公司不利的判決。如何確保答辯周全呢?開庭前的準備尤為重要,要考慮被告人的欠費原因,判斷是否屬于物業管理責任,考慮對方提供何種證據等。所以日常服務過程中客戶的意見、投訴都要建立規范記錄,如此方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業主,在訴訟過程中就能做到有備無患。如果企業聘請律師代為訴訟,應該在開庭前同律師做好交底工作;如果由企業員工代理,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在審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自我情緒,一般情況下業主作為被告都會有較多的怨言,甚至說出不理智的言語,代理人應將這種干擾降到最低。
強制執行
當法院下達判決書后,如果被告仍未履行判決,物業公司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般判決生效后就可申請執行。如果被告接到判決書后上訴,則需要二審勝訴的判決書下達后才能執行。
進入執行階段,多數被告人會予以交納,因為執行階段法院可以通過被告銀行存款劃款及其他嚴厲的方式實施強制執行,然而少數人則通過各種方式比如轉移銀行資產讓法院無法執行。對于執行難問題,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讓執行更有力,從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物業糾紛典型案件分析---拒交物業費理由
王先生案例——拒交物業費理由:
1、未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無合法的委托關系;
2、服務嚴重瑕疵,如電路維護不當造成停電、公共綠地被占、電梯多次故障;
3、妻子因為樓道燈不亮摔傷。
終審對于抗辯理由的認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王先生未提交證據證實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重大瑕疵,造成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持續惡化,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故以服務企業存在嚴重瑕疵為由拒付物業費用理由不成立;
3、王先生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妻摔傷系物業公司管理不當造成,且未在一審中提起反訴,故不予支持。
王女士案例---拒交物業費理由:
1、排風機噪音影響業主生活;2、天然氣未開通;3、門禁未啟用,為確保安全安裝防護網,并要求物業公司支付該費用。
終審對于抗辯理由的認定:
1、王女士為證實屋頂風機噪音大在二審中提交照片兩張,但未提交證據證實照片的形成時間,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實其屋頂風機噪音大存在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期間。即使存在噪音,亦未提交證據證實風機噪音的產生或存在與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有直接因果關系;
2、天然氣未開通同物業公司無關,不予支持;
3、即使存在門禁系統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王女士也未能證實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重大瑕疵,造成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持續惡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故以門禁系統存在問題為由拒付物業費理由不成立。
任先生案例---拒交物業費理由:
1、園區內發生被盜事件、車輛被劃;2、房屋質量存在問題;3、建設單位未經過招標程序選聘服務企業,所以物業公司主體不適格。
終審對于抗辯理由的認定:
1、房屋漏雨、車輛被劃、小區發生被盜等問題,只有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有重大瑕疵,造成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持續惡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單個業主才可以此為抗辯理由少交或不交服務費;
2、關于合同非法的問題,終審認為《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前期服務企業的選聘方式規定,屬行政管理性規定,上述規范性文件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所以該理由不成立。
上述案例,并非說明企業可以在日常服務過程中僅從事不影響全體業主正常生活的服務,進而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是希望能從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訓,通過提升服務品質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另外,之所以公司能夠勝訴,除了日常服務較為扎實外,在管理過程中重視各種文字記錄的留存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比如客戶檔案、巡視記錄等,如此即使發生起訴案件亦能將公司責任將至最低。(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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