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殘疾如何鑒定(精神類殘疾病人鑒定是需要什么材料)

導讀:
精神病怎么鑒定評殘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1、重度,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缺乏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精神殘疾鑒定標準根據國家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重度,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
精神殘疾怎么鑒定
法律分析:精神殘疾鑒定規程:
1、家屬需持介紹信和門診卡片到精神科申請、預約。
2、家屬需提供患者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鑒定當日陪同家屬的姓名。
3、家屬需按照預約日期陪同患者前來鑒定,并同時攜帶患者身份證。
4、鑒定結果應由2名精神殘疾鑒定成員簽字,鑒定結果由家屬交回殘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并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注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精神殘疾鑒定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重度,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
法律分析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精神殘疾的檢查方法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精神病的鑒定標準是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同時應結合對病人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詢問以確定五項的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精神病怎么鑒定評殘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
1、重度,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缺乏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
2、中度,又稱二級精神殘疾: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不佳,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較少,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
3、輕度,又稱三級精神殘疾,較中度、重度精神殘疾程度輕。
法律依據:《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第一條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精神殘疾證一二三級的標準
【法律分析】:精神殘疾分為四級,最嚴重的是一級。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WHO-DAS)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法律依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規定:精神殘疾證等級劃分為:
1、精神殘疾一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精神殘疾二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精神殘疾三級,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
4、精神殘疾四級,生活基本上能自理。”
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
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參見《精神病司法鑒定規定》,主要內容是: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等均可以申請精神鑒定;
2、鑒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鑒定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要求;
3、鑒定精神病可以自行申請也可委托鑒定;
4、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資格;
5、違反鑒定規定鑒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精神殘疾鑒定程序:
精神殘疾鑒定程序:
1、有限制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4、在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癡呆癥),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先作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5、確認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擴展資料:
傷殘評定管理原則:
主要有:
①區別對待的原則。中國為進行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而制訂的5類《殘疾標準》,大部分與國際統一標準基本一致,但不排除有關部門依據業務需要而制訂的部門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區別對待的政策。
②技術鑒定的原則。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鑒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
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
④公正撫恤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
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和群眾協助其安家立業。所有殘廢人員,均按因戰、因公和在職、在鄉之不同,定期發給一定標準的殘廢撫恤金,并享受社會各方面給予的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