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賠償

導讀: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靜止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有以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應區分責任雙方是主體是什么性質,如果雙方均是機動車,剛根據雙方過錯各自承擔;如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則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首先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二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
我們來看第一種情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快速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靜止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輛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再看第二種情況: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承擔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2019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標準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 處理交通事故 ,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 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 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