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判的簡單介紹

導讀: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交通事故判刑標準交通事故 判刑標準以及相關的規定如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判決標準:
1、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構成交通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68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判
交通事故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
1、對于交通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會被依法判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還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會被依法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判刑標準
交通事故 判刑標準以及相關的規定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10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當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交通事故應該怎么樣判定責任
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