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欠錢不還的官司需要什么證據(打欠錢不還的官司需要什么證據呢)

導讀:
欠錢不還起訴都需要什么證據起訴被告欠債不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1)借款合同、收據、還款計劃書、還款承諾書等債權憑證,(3)如果沒有借款合同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的其他證據,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原則,出借人如果 起訴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普法小衛(wèi)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 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錢不還起訴要有哪些證據
借錢不還起訴要準備以下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證明雙方借款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欠條、還款承諾書、聊天記錄;
3、雙方借款有展期的,還應當提供展期協(xié)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欠錢不還起訴都需要什么證據
起訴被告欠債不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1)借款合同、收據、還款計劃書、還款承諾書等債權憑證;
(2)應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交付借款的憑證;
(3)如果沒有借款合同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的其他證據,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4)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合同等證明擔保事實存在的證據。
(5)有抵押的,應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記手續(xù)及相關權利憑證。
最好制作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上應載明證據的名稱,證明內容、原件或復印件、頁碼,方便案件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對方欠錢不還起訴要準備什么證據
(一)證據
1、誰負責提供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 起訴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借款協(xié)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二)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 到法院起訴 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衛(wèi)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 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利息的相關問題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 利息約定不明 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 自然人和法人 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 民間借貸合同 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起訴欠錢不還的需要什么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 身份證 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 營業(yè)執(zhí)照 副本等; 3.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 證據 ,如借款合同 等。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