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去哪里投訴(拖欠工程款去哪里投訴最有效)

導讀:
工程款拖欠去哪個部門投訴工程款拖欠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訪局和建設局投訴,還可以憑借欠條、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文件等證據并書寫起訴狀向工程所在地或 被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訴,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找哪個部門遇到工程款拖欠問題,居民可以尋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級領導部門解決或者尋找政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律師起訴進行訴訟解決,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投訴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解決,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程款找何部門投訴
拖欠工程款可以找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投訴;也可以找被告住所地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方式來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投訴
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解決,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就該工程拍賣價款受償。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法院應該是區或者縣人民法院,只要將起訴書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起訴程序就完成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找哪個部門
遇到工程款拖欠問題,居民可以尋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級領導部門解決或者尋找政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律師起訴進行訴訟解決。
第一,工程款的拖欠屬于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首先應該咨詢律師然后到法院起訴解決問題。如果起訴至法院,并起訴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請,通過拍賣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財產來強制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償還拖欠資金。
第二,由于我們國家拖欠工程款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頻繁發生,由此相關政府部門也都設定了建設局來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對于部分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工程款,負責人可以先申請先由政府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中國以法治國,對于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做的非常全面與嚴格。對于由經濟引起來的民事糾紛,國家支持民眾直接申請法律解決,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會給民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政府部門只能夠在民事糾紛當中起到相關的調解和規勸作用,并沒有裁決權和審判權,所以對于拖欠工程款問題,建議直接以法律維權最為有效。當然也可以借助相關互聯網媒體的作用。
根據我們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七條 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拖欠工程款舉報電話
拖欠工程款 可以撥打12333或者12351舉報,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工會或者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同時如果對方拖欠工程款導致經濟損失,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賠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 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程款拖欠去哪個部門投訴
工程款拖欠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訪局和建設局投訴,還可以憑借欠條、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文件等證據并書寫起訴狀向工程所在地或 被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