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模板)

導讀: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 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統一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它對依法保 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入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正常 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必將產生 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介紹?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 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統一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它對依法保 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入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正常 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必將產生 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相關閱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這部《解釋》,主要是針對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生活密 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其中很多都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 出問題,有些還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疑點和焦點問題。例 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合同解除的條件,質量 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結算,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工 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以及“黑白合同”的認定等。這次制定的 《解釋》,確定了盡量維護合同效力;合格工程應按照合同約定支 付工程款;質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當事人對墊資款及其利 息的約定應予認可;嚴格限制合同解除權;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缺 陷有過錯的也應承擔責任;發包人收到結算報告不予答復的按照 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招投標的建 設工程未經備案的合同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保護實際施工人的 利益等重大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了界限范圍。相信這些原則 的確定和界限的劃定,對規范和引導建筑市場行為,確保建筑工 程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起到積極的效果。
相關推薦:
《民法通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修訂時間 1986年4月12日
施行時間 1987年1月1日
發布單位 第六屆全國人大
《合同法》簡介: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3.合同又稱為契約,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常見的商品交換法律形式。
4.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建筑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基本簡介: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施行時間 1998年3月1日
修改時間 2011年4月22日2011年7月1日執行
主席令 胡錦濤
法 條 附則8章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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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里如何寫收到發包方合同款后再支付給后向
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在承攬工程后,將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進行了專業分包,并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條款的,該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的靈魂在于“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自然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當《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
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偘藢τ谄渑c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筆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此問題做出如下解釋:
其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其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其三、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竣工驗收時間的認定標準】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該種情況下最直接的證據便是《五方竣工驗收記錄》;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種情況下,需要承包人舉證已提交《驗收報告》的證據,如郵寄簽收單、發包人的簽收回單等等。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定額定義】:在生產過程中,為了完成某一單位合格產品,就要消耗一定的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和資金。由于這些消耗受技術水平、組織管理水平及其他客觀條件的影響,所以其消耗水平是不相同的。因此,為了統一考核其消耗水平,便于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就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平均消耗標準,于是便產生了定額。
根據每一個項目的工料用量,制定出每一個項目的工料合價,按照不同類別,匯總成冊,就是定額
【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獨立的單項工程從開工建設起到全部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止所經歷的時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重大設計變更造成的停工,經簽證后,可順延工期。
【施工工期】是指:正式開工至完成設計要求的全部施工內容并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的天數,施工工期是建設工期中的一部分。
【工期定額定義】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和自然條件下,完成某個單位(或群體)工程平均需用的標準天數。包括建設工期定額和施工工期定額兩個層次。
【工期定額作用和理解角度】:
其一、建設工期是評價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直接標志著建設速度的快慢。在工期定額中已經考慮了季節性施工因素對工期的影響、地區性特點對工期的影響、工程結構和規模對工期的影響;工程用途對工期的影響,以及施工技術與管理水平對工期的影響。因此,工期定額是評價工程建設速度、編制施工計劃、簽訂承包合同、評價全優工程的可靠依據??梢?,編制和完善工期定額是很有積極意義的。
其二、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依據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及驗收規范有關規定,結合各施工條件,本著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的,工期定額是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劃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據,是編制招標標底,投標標書和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據。
其三、工期定額是評價工程建設速度、編制施工計劃、簽訂承包合同、評價全優工程的依據。
其四、施工工期有日歷工期與有效工期之分。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不扣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而后者扣除。
本條文中所述的安全生產責任就是其中一項。
首先,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中,整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責任由施工總承包方負責。
其次,即便是依法分包出去的工程,總承包方也要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分包單位作為分包項目的負責人,針對安全生產要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如果因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是法律對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這三個主體,依據不同標準所劃分出的不同類別,各類別又分不同等級。
【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欠缺的合同效力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優先受償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該規定限定的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即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期限。那么,在此之前尚需給予發包人支付價款的期限就只能在六個月內。(以上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
【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
首先,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其次,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再次,發包人在承包人催告期內不履行義務;
最后,發包人可以選擇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申請法院拍賣涉案工程,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對以上法條的解讀:
建設工程在民法領域,可以視為一種特殊的“定作物”,滿足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但因為其自身工藝復雜,建設成本較高,安全影響范圍廣,建設和使用周期較長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其獨立出來,加以明確規范。
承攬合同對于承攬物,存在留置等一系列擔保的概念,建設工程因在竣工驗收完成之前不具備民法上“物”的特征,在建設工程債權的救濟途徑上,法律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權。
本法條規定發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其二、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其三、發包人在承包人催告期內不履行義務;
而發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法律規定只可以采用以下途徑:
其一、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工程進行折價。
其二、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拍賣的前提是建設工程取得產權。
在此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上出自:《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
物權具有排他性,在民事法律領域已經確立了物權高于債權的原則。優先受償權的創設,系出于保護合同“善意人”的合法債權,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債權有可能對抗擔保物權。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可以對抗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但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也就是說,無論相關商品房是否交付,承包人都不得以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抗已付全部或大部
建設工程案由淺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1、什么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系發生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間,如 施工總承包人與地基基礎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違法分包人與其手下名為班組實為勞務分包的包工頭之間等,且不以合同效力來做區分。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設存在較強的附屬性,如施工進度按照總承包人的要求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報請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或發包人提起申請等,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發包人、承包人之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在價款支付、工期要求、質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連貫性、一致性,典型的如價款、工期、違約金的“背靠背條款”。
2、轉包和掛靠
鑒于轉包關系、掛靠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包合同、掛靠合同等,與建設工 程分包合同實質上性質相同,故對于轉包合同項下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爭議,也應當認定為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分包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多數案件為下一層的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起訴上 一層的承包人要求給付工程款等,少數案件為上一層承包人起訴下一層分包人主張返還超付的工程款等。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往往標的較小、數量較多。
一個工程往往只涉及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但是可能會存在多個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施工總承包人與幕墻工程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勞務分包人與班組負責人(實為某一部分勞務的包工頭)之間的糾紛等。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人,通常處于 弱勢地位,往往管理意識不強、收集證據的能力較弱,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的資料,往往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在實踐中往往未能組織相應的分部分項驗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驗收手續作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據,時間上也大為滯后于實際情況。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在起訴以后才發現,作為鑒定的基本依據(如施工圖紙、預算書)已經無法找到,簽證單、聯系單簽字不完整,索賠超過索賠時限,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極其粗糙甚至根本沒有書面的合同。
所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上反而更加大,這是該類案件顯著的特點。
1、什么是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指的是發包人與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間就合同價款、 質量、工期等產生的糾紛。
工程裝修分為家裝和工裝,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裝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規模的 公共場所設施的裝修工程,如商場、酒店、辦公樓等。對于后者工裝,當然屬于建設工程中的裝修分部工程。
對于前者,司法實踐中就是否適用建筑法、是否區分合同效力等問題存在頗多爭議。鑒于我國家庭裝飾市場的現實情況為多數的裝修公司并無建筑業企業資質,家庭住宅裝修往往不以資質問題而認定無效。
2、家裝合同效力的認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四、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四)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對改善家庭居室環境的需求越來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引發的糾紛逐年攀升,但此類糾紛如何適用法律一直是我國立法中的空白。所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不屬于《建筑法》的調整范圍,對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并參照建設部2002年3月5日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3、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是施工內容繁雜,但手續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裝 修為例,根據是否承擔建筑材料費用,可以分為“全包”“半包” “清包”,設計費有時單列、有時合并進入裝修費之中,工程造價通常采用固定總價計價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實踐中,在裝飾裝修合同所對應的設計圖紙、預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確的情況 下,當事人往往就固定總價所包含的內容和范圍產生爭議。在履約的過程中,有關施工的材料與設備,業主采購、承包人采購、業主與承包人一道采購、業主委托承包人采購、承包人指定業主采購、業主指定承包人采購等各種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提出的變更,業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僅通過口頭、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無規范的手續。裝修完成后,竣工手續也較為簡單, 有些甚至未辦理竣工手續,雙方對何時完工、業主是否認可工程質量合格等問題往往存在爭議。
4、工程造價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價的問題上也容易產生爭議,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較 快,一些市場上的新材料、新工藝,定額中并沒有相應的子目、市場詢價也存在困難。
即使委托鑒定,對于一些差異較小的材料具體屬于哪一價位也難以辨析,如單 價350元的大理石與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無法區分。由于許多不規范的裝修項目沒有相應的施工記錄,對于隱蔽的水管、電線等工程量無法鑒定。一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合同、預算單等,致使工程價款組成、計價模式、計價依據等均存在爭議。
而針對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價款主張,發包人往往會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等予以抗辯,但所涉質量問題往往屬于質量通病等質量缺陷。綜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往往細碎、煩瑣、當事人矛盾對立嚴重,案件辦理難度較大。
5、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裝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膩 子、貼瓷磚等勞務部分分包給其他第三方主體(單位或個人),如第三方主體與承包人之間就裝修工程的造價、質量等產生爭議,工裝工程中往往構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家裝工程中往往認定為承攬合同,但均非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如果承包人與第三方主體中的個人并非分包關系,而是按照固定標準計算報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雙方之間的合同基本上會被認定為勞務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