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導讀:
在買受方訴省級以上法院請求確認其對標的物所有權時,若沒有查明商品來源和權屬情況,應由一審法院直接作出裁定駁回起訴,出賣人就標的物已經支付價款或者已經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買受人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應當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合同簽訂地以外的,但買受方向賣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合同簽訂地以外,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條: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具有實物形態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標的物有交付的,適用交付時的法律;沒有交付或者適用交付時沒有地點的,適用出賣人所在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實行快立、快結,確保當事人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當事人對審判人員、仲裁員或者書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申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當事人約定。
一、買受人起訴買受方,要求確認其與出賣人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出賣人就標的物已經支付價款或者已經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買受人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應當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為由請求確認買賣合同效力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關于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承擔違約責任等行為發生在施工現場,并對其訴訟行為發生地有管轄權的案件。”
二、買受人要求確認其對交付標的物的瑕疵承擔責任,應在貨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案中,A公司與B銀行簽訂了《授信合同》,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1000萬元貸款。該筆貸款是A公司與B銀行之間的一筆貸款,期限為2年。合同約定:如合同發生爭議或者需要協助辦理保全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由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受理后提交給B銀行申請裁決。
B銀行根據《授信合同》項下的約定將貸款發放給了A公司。但由于A公司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保證范圍、保證期限或擔保金額,因此,其對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并不能通過買賣合同直接轉移到B銀行。故A公司以自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B銀行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的相關條款和約定規定。
三、買受方訴省級以上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時,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標的物來源和權屬情況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在一審和二審中,涉案商品均為一般動產,且出賣人和買受方均對商品的數量、質量、規格等內容未作明確約定,因此涉案商品并非普通動產。在買受方訴省級以上法院請求確認其對標的物所有權時,若沒有查明商品來源和權屬情況,應由一審法院直接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若買受方已舉證證明商品并非一般動產時,則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處理。因本案標的物不屬于一般動產,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予支持的范圍。
一審法院在查清標的物來源和權屬情況后未對涉案商品作出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四、如果出賣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則買受方有權向賣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合同簽訂地以外的,但買受方向賣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在實務中,很多人認為,一旦買受方向賣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時,就只能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上不是這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對于在執行中查封、扣押的財產,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買賣合同履行地通常情況下是由賣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出賣人未按約定時間交貨且有過錯的,買受方可以向賣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五、如果雙方對質量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經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出賣人有義務向對方履行書面通知的義務。
如果雙方對質量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出賣人有義務將該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事實通知對方,并將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數量、價值等交付對方。如果出賣人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并且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該情況如實告知對方或通知其到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如果該商品存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則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或者依照相關規定可以確定履行順序或履行方式的情形下(比如:在產品銷售后出現質量問題時),出賣人有義務向對方履行書面通知的義務。出賣人如果未履行這種義務,對此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然,如果該商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且影響到對方財產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時,則可以解除合同。
六、買受方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時,應提供書面形式的理由和依據,如約定解除買賣合同應由對方出具擔保書等材料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等。
因解除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材料:(1)解除合同的理由;(2)解除合同的依據;(3)違約責任;(4)實現擔保物權的憑證,如擔保書、抵押協議等。但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材料而不能提起訴訟,視為對該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對于合同約定解除事由,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認為是賣方違約,有的認為是買方違約。根據《合同法》第113條“雙方都有違約行為而影響對方利益時,可以協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哪一種情況并不影響法院確定管轄權。
七、對于買賣合同約定管轄有爭議時,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有爭議時,應按照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有約定由雙方共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爭議案件的,按約定辦理。當事人對合同管轄沒有約定不明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確定爭議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沒有管轄權,又不能在仲裁機構管轄范圍內提出訴訟、仲裁申請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是指與被告訂立和履行合同的地點。合同履行地則是指在合同中雙方都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地點。從實際情況來看,買賣糾紛中涉及到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時,如法院所在地等地方行政機關管轄的爭議時存在爭議。但是,無論何種情況下原告都有管轄權。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要么有一方當事人同意,要么遵循法律規定的方式。
首先,有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般都要對訴訟的管轄級別和地點作出明確的表示,比如一方當事人同意了另一方當事人讓某個地方的法院擔任有關合同糾紛管轄權,這種表示就可以被視為當事人同意,從而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其次,如果沒有雙方當事人的表示,就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關合同糾紛的案件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但也有特殊情況的,如當事人住所地不明確,合同簽訂地不確定的情況,這些情況下,有關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合同簽訂地地方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原則上有兩個途徑,一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二是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明確了有關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才能有效的離婚糾紛有效了地推動有關糾紛的解決。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關系到各方接受結果的滿意度,因此需要細致入微地詳細解釋。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法律法規,通常買賣合同涉及的糾紛管轄權應當裁定在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所在地。當然,受當事人之間友好協商的約束,當事人亦可約定管轄權在另外一級法院所在地。
除此之外,有的地方法律法規等特殊情況下還規定了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原則。例如,廣東省《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確定,原則上應當以經營地、居住地或者根據當事人約定,但即便當事人約定管轄權仍涉及到現行法律、法規以及關聯政策等規定,也應當遵守。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是當事人是否認可訴訟結果和法律救濟措施的重要因素。規范、合理的確定管轄權的規則,既可以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又可以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因此,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觸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