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0號)第八條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受害人有過錯造成損害后果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后,受害人近親屬要求由肇事者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由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均明確了醫(yī)療機構在其診療過程中應承擔相應責任。
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知識: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責任,那么在賠償中應當按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是否存在交通事故認定各自承擔責任。如果存在交通事故,則不能僅根據交強險理賠。在侵權責任法中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造成電動車駕駛員和行人受傷而死亡、或者電動車駕駛員及其他人員受傷的,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傷者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受傷原因、以及相關醫(yī)療費用支出和死亡后果等證據而主張受害人確因搶救無效死亡后果等非醫(yī)療原因導致醫(yī)療費支出或者因誤工減少的損失,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其他情形下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可以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受害人沒有過錯并且無法取得侵權損害賠償時,受害人的近親屬則可以向有過錯或者能證明責任歸屬的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是由于受害人有過錯造成損害后果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后,受害人近親屬要求由肇事者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由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1、死者近親屬,有權主張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死亡賠償請求權,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處適用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但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致人死亡致使其近親屬喪失撫養(yǎng)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人身權益受到侵害而死亡,其近親屬有權向肇事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生命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益遭受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物質賠償的,應予支持。但受害人死亡的除外。”在這一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將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一項獨立的請求予以支持,但是在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上依然有著較大的區(qū)別。
2、死者生前曾在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接受治療,有權請求相關醫(yī)療機構按照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0號)第八條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在接受醫(yī)療機構治療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因醫(yī)患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法定程序;沒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職權主義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均明確了醫(yī)療機構在其診療過程中應承擔相應責任。死者生前曾在有資質的醫(yī)護單位接受治療,因侵權糾紛提起訴訟主張賠償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死者生前接受治療情況和就醫(yī)情況。
3、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為死者親屬出具的證明其死亡的,人民法院應予采信。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活動受法律保護。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他人出具證明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也不得要求他人出具證明該死者死亡的證明。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公安機關、公證機構、居民委員會等機關的名義出具能夠確定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公民和法人權利義務糾紛案件時,對公民和法人之間因死亡產生利益關系進行審查時,應當要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及死者親屬出具能夠確定死者死亡的相關證據。如果由單位或其他組織為死者開具能夠明確表明其無繼承人或者沒有近親屬的證明。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采信這些證明材料進行綜合判斷。
4、如果死者本人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委托他人代為處理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費。代為處理時,委托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代為處理交通事故而發(fā)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因委托人不能親自處理交通事故而導致委托事項無法履行、需由他人代為處理的,由受托人承擔。委托代辦人應當按照代辦事項的性質約定代理費的數額。但是,如果涉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金額較大或需要支付公證費用的代理事項時,其代辦費用可以從代辦費中扣除。委托他人代理代為辦理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賠償、喪葬事宜的,代為人在其向死者家屬支付代理費用時應當附條件。其中第一條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二)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沒有發(fā)生交通車禍、并已經造成損害后果;(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或者證明責任在機動車一方。被委托人為公民的,應當同時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被授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同時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被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身份證件。
5、如果事故發(fā)生后,車輛方對傷者或其近親屬承擔了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那么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按交通規(guī)則安全駕駛”。對此,在實務中也有不同的看法與理解。首先從實務上來說,一般認為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范圍內的賠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作為例外的情況予以考慮。比如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了其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投保交強險、車輛在投保時存在改裝等特殊情形等。這種特殊情況下的第三者損失賠償責任如何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因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依法獲得財產或者勞務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賠償權利人獲得補償的規(guī)定確定被保險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肇事車輛方對第三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并且車輛投保有交強險時還應承擔第三者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需要看雙方是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同時要看肇事方是否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還有就是在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險且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時。
6、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在審理期間死者近親屬可對第三者向其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受害人一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財產,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損害,屬于該財產的范圍,依照本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或者其近親屬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等規(guī)定予以支持。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就其財產依法先行承擔了賠償責任。因死者死亡原因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不應由第三者承擔保險責任。
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其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而在實際操作中,死者家屬往往因無法拿到這筆賠償款而拒絕對相關費用進行索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駕駛人、乘車人賠償被侵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民事訴訟中,受害人家屬有權就肇事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向其主張賠償款項。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公司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予以適當補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與人身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程度,依法確定相應的責任人。
1、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受害人死亡后所造成的喪葬費用。根據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從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賠償喪葬費。喪葬費的具體標準依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確定。但是,死者生前是城鎮(zhèn)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死亡時無固定收入或者家庭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喪葬費應當支付至死者死亡之日或被扶養(yǎng)人接受扶養(yǎng)之日。
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費用。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受害人有多個扶養(yǎng)人的,按照扶養(yǎng)人數平均計算;受害人沒有多個扶養(yǎng)人的,按照其撫養(yǎng)人數平均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計算二十至六十周歲;被侵權人為受害人的近親屬的,還應當按照其年齡計算。如果受害人不滿十六周歲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其生活費由加害者承擔;但是如果受害人年滿六十周歲的,可以不再追究肇事人員及乘車人員的賠償責任。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賠償義務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兩次以上民事責任的,按照其全部過錯承擔;已經承擔兩次以上的,可以減少或免除一次。但是,受害人死亡或者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經濟損失外,還應當支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其他相關精神撫慰金。這兩者在性質上都屬于財產性損害賠償項目,對于死者家屬而言,可以向肇事方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