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債權轉讓如何處理

導讀: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持有的債權(例如未付工程款)轉讓給另一方,使其代替?zhèn)鶛嗳耸栈厍房畹囊环N行為。一般轉讓過程包括三步:轉讓雙方的反復洽談、進行交割和轉讓后的確認。在此基礎上,債權轉讓過程要求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署相關文書和支付交易服務費。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持有的債權(例如未付工程款)轉讓給另一方,使其代替?zhèn)鶛嗳耸栈厍房畹囊环N行為。一般轉讓過程包括三步:轉讓雙方的反復洽談、進行交割和轉讓后的確認。在此基礎上,債權轉讓過程要求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署相關文書和支付交易服務費。
轉讓雙方可以通過談判來確定轉讓的范圍、價格和其他轉讓條件,然后簽署轉讓協(xié)議。在簽署協(xié)議之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債權人應當向債權受讓人提供所有有關資料,證明其債權,使其能夠全面了解債權背景,詳細了解債權狀況。
經過雙方協(xié)商,雙方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以及債權人提供的可支撐債權的法律文件,讓債權受讓人更加清楚自己接受轉讓的風險。在雙方確認債權和轉讓金額后,應及時繳付收購債權金額,并由受讓人在企業(yè)賬戶中登記權利憑證,確認收到債權資產。
當雙方完成所有手續(xù)后,保留一份轉讓協(xié)議和受讓方對債權獲取權利憑證,確認進行完畢,就可以實現(xiàn)債權轉讓。整個過程務必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前預防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并且還需加強雙方的溝通,確保雙方共同努力實現(xiàn)雙贏結果。
關于工程款債權轉讓處理,通常需要遵從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和流程,以保證公平公正及財務安全。
首先,當工程收尾的時候,雙方認可的債務額應該支付給施工方,并發(fā)出債權轉讓函,施工方應當及時將所收到的債權轉讓函提交至發(fā)包方的財政部門進行確認,確認完工程款債權轉讓無誤后再劃撥費用至施工方。
其次,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工程款轉讓協(xié)議,簽署工程款轉讓協(xié)議后,雙方均同意發(fā)包方將支付給施工方的款項轉讓至債權人,以便施工方可以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
最后,雙方在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后,還需要配合辦理有關的財務文件,以保證轉讓的正常實現(xiàn)。發(fā)包方需要制作指定的轉讓單證,施工方則需要準備一份同意債權轉讓的委托函以及發(fā)包方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以便完成款項轉讓。
此外,工程款債權轉讓時亦需注意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及合同約定,以規(guī)避債權轉讓可能帶來的糾紛風險。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指甲方在乙方利用本款付款工程期間,工程款債權由甲方轉換為丙方所有,丙方享有甲方原有的各種權利條款,具體條款可以在轉讓協(xié)議里面簽署。無論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還是債權轉讓的實際過程都要依據相關保障,權益和各自責任做一個完整的明確,以確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首先,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時,需要注意其有效性。即甲乙丙三方之間的簽訂轉讓協(xié)議應該是明確、確定性、具有法律效力。相關協(xié)議未盡事宜,需要甲乙丙三方自行在轉讓協(xié)議中做出補充,否則容易出現(xiàn)一些疑義和糾紛。
其次,在債權轉讓實際過程中,需要明確債權轉讓的支出,一般是轉讓金,這就是由甲方轉由丙方承接工程款債權時,由甲方支付給丙方的一筆金額。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跟銀行有關的款項,需要丙方憑自己賬戶自行支付,甲乙雙方都不可以操作它,以避免網上銀行賬號的被盜竊。
最后,如果丙方要轉讓債權,還需要做好相關證明,乙方可以仔細閱讀甲乙丙三方之間的轉讓協(xié)議是否順利實施,避免第三方介入觸及合法權益,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工程款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各方責任和權益。
工程款債權轉讓如何處理
我們律師團隊承辦了很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都是建筑公司以工程款不支付、施工單位拖欠保證金等理由起訴,但都敗訴了。因為這類案件不像金融債權案件那樣,可以直接判決讓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是需要先進行訴訟,才能獲得執(zhí)行。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遇到的這種案例又是如何解決的呢?下面由筆者為大家分析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且受讓人取得債權的轉讓合同。債權轉讓不影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原合同的效力。債務人已將其對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負擔給受讓人(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且該負擔與債權人對債務人全部權利的履行無關。”因此,如果承包人將其對工程款不支付、施工單位拖欠保證金、工程款數額較大等事實告訴受讓人并得到受讓人同意,那么受讓人取得了該債務轉讓合同中“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便可以將該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那么在實務當中我們如何處理呢?
一、承包人在向受讓人告知工程款債權轉讓的事實后,應及時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并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其同意(債權轉讓僅是債務轉移而不是債權本身),否則可能會出現(xiàn)受讓人不承認自己對工程款債權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的遲延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施工單位向承包人出具了欠款通知單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發(fā)包人可以向被告主張債權。而如果沒有這些證據證明發(fā)包人已經實際支付了工程款或者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那么債權人可以向被告主張工程價款利息、違約金等損失。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會詢問雙方關于工程款債權轉讓的情況。在實踐操作中,很多時候并不是我們公司去主動跟原告方進行溝通的。因此在原告方未提出具體訴訟請求且未明確主張債權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讓被告先行支付工程款以及違約金等損失。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了雙方之間出現(xiàn)矛盾導致雙方都有損失的情況。
二、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先向發(fā)包人和施工單位進行核實;
發(fā)包人和施工單位均同意債權轉讓,且未表示反對。那么問題來了,如何確定債權轉讓是否合法呢?但如果債務人不表示不明確,則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因此,作為承包人應當向發(fā)包人和施工單位進行核實,確認是否存在債權轉讓人的事實,若存在則應當在債務轉移時通知對方,并向發(fā)包人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若沒有上述證明措施,則應在訴訟時提交由發(fā)包人、施工單位和受讓人簽字的證據材料。如果發(fā)包人和施工單位均未明確表示予以反對,且受讓人已經取得債權人的同意的話,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要求履行合同義務。未經通知即轉移債權的,該債權轉讓無效。”因此只有債權人知道并同意了債務人的行為才可以合法轉讓權利。但是在實務當中很少有建筑公司直接與發(fā)包人或者施工單位協(xié)商債權受讓人的問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這種情形下通常情況下合同無效不影響債務受讓人獲得債權轉讓利益。但是在實務當中往往是需要發(fā)包人或者施工單位進行核實之后才能決定是否向受讓方發(fā)出意思表示通知。
三、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確實沒有支付工程款,那么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出主張拖欠費用。
首先,建設單位與承包人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這個合同當中明確約定了應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方式。其次,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確實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項。因此,我們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承包人主張拖欠的工程款。對于此部分損失,雙方也是可以協(xié)商解決的。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也有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賠償義務以及賠償損失。
第三人在起訴后就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嗎?也不一定。因為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產生了很多糾紛問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方面造成的損失來作出判決,因此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建設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又能如何呢?在本案當中,我們就是以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為由提起訴訟的,而此時法院只會支持工程款本金損失的20%(建設費用+利息)。
四、如果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有爭議,則在訴訟中要及時主張施工過程中拖欠的工程保證金以及工程款。
實踐中,很多建筑公司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工程款欠款的支付方式,有的僅約定了保證金的支付、利息的支付,甚至有的只約定了保證金的支付方式。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就很難主張工程款以及建設工程保證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債權轉讓后債務人是否實際清償以及債權轉讓是否導致權利轉移等情況未提出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債權轉讓有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前原享有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關于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竣工后拖欠價款問題所作的抗辯和提供材料款等證據確定原享有權利人是否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前享有工程款債權。當事人對債權轉讓前拖欠部分沒有提出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承包人系從建設單位處受讓工程款及建設單位所欠部分工程款后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原享有權利人未實際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關于工程款及保證金問題所做的抗辯和提供材料款等證據未導致權利轉移,則應駁回建設單位關于保證金和工程款的訴訟請求。”
五、如果建設單位與承包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而建設單位并沒有收到工程款并已經將該協(xié)議向發(fā)包人提起訴訟,那么發(fā)包人可以直接起訴施工單位并要求退還保證金及拖欠的款項。
受讓人對原債務人不享有債權的,應當向債務人承擔責任。受讓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處分債權人對原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因此,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款及其他應付費用都屬于該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而該價款已經由發(fā)包人實際收到以及支付給承包人,所以對于發(fā)包人來說,發(fā)包人可以直接起訴施工單位并要求返還剩余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