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屬于勞務還是服務

導讀:
工程結算中,對于工程款的性質往往存在爭議。有的認為工程款屬于勞務性質,而有的認為工程款是服務性質。那么問題來了,該如何區分工程款是勞務結算還是服務結算呢?首先明確的是工程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勞務。這是因為建筑工程作為一個項目,它的建設周期往往比較長。在合同簽訂之后,發包人往往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工作,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等。
工程款屬于勞務還是服務
工程結算中,對于工程款的性質往往存在爭議。有的認為工程款屬于勞務性質,而有的認為工程款是服務性質。那么問題來了,該如何區分工程款是勞務結算還是服務結算呢?首先明確的是工程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勞務。這是因為建筑工程作為一個項目,它的建設周期往往比較長。在合同簽訂之后,發包人往往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工作,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等。這個過程中,承包人也需要提供勞務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一般只需要支付一小部分的費用就可以完成施工內容,因此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工程結算和勞務價款并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來認定。法律是用來規范社會行為的,因此,我們不能用自己的主觀意愿去評判誰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實物作為債權的受償。債權數額沒有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沒有債權。給付貨幣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另一人給付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即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合同內容對履行有重大影響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條款,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雙方對工程款數額沒有約定不明確,一方請求按照建設工程價款實際支出數額計算利息或者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復利或罰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對工程款數額有約定或者雙方協議不成,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仍不能確定工程款數額的,由支付工程款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因此當雙方就工程款數額沒有約定時,一般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但不能據此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兩種不同類型的爭議:一種是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某建設單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另一種是建筑單位起訴某建設單位要求支付工程款。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兩種類型的爭議。首先來說當事人以自己名義起訴某建設單位要求償還工程款是一個錯誤決定;其次是建筑單位主張工程價款中有回扣現象而要求進行結算。那么問題來了:建筑單位是否存在回扣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么如何進行區分呢?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1.建筑單位是否以自己名義向承包人提供勞務;2.建筑單位是否以發包人名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實踐中的區別
實務中,有些法院也認為工程款屬于勞務關系,而不是服務關系。比如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地的法院分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理由在于: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勞務關系與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安全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適用法律問題參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提供勞務為由主張違約責任或者索賠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上述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實務中對于工程款是否屬于服務結算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主要還是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實際交付勞務并產生金錢給付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形成書面合同,那么就不存在實際交付服務并產生金錢給付義務這樣一個事實。如果雙方通過口頭協議約定支付服務款項就形成了支付貨款的事實,那么這個事實就屬于服務結算。反之則為勞務結算或者服務結算。從實務中可以看出工程款屬于勞務結算還是服務結算要結合雙方簽署書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合格、承包人履行義務等進行綜合判斷。例如某建筑公司在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之后,將其承包給某公司一個施工隊進行施工,并于2018年4月9日向某公司支付了勞務費用30萬元。該工程施工完成后發包人向某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30萬元。此后建設單位向某建工公司發出通知,要求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40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1萬余元和
三、實務建議
由于上述原因,建筑行業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存在勞務與服務并存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實務中建議以下幾點:第一,建設單位要重視自身工程的質量。由于建設單位沒有相應的資質,在承建工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作為工程質量主體單位的建設單位一定要重視自身的施工質量。
第二,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項目工期、質量目標、價格、付款方式等方面做出約定。同時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造價承擔風險責任。
第三,作為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