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建筑工程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招標制度也稱為工程招標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招投標方式以實現工程承包的一種工程管理制度。
法律咨詢:建筑工程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回答:
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令第82號發布的《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
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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