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土方工程怎么做,土石方工程施工工藝標準

導讀:
3. 基坑開挖和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應按下列要求對基坑進行維護:1) 雨期施工時,應在坑頂、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4. 支護結構或基坑周邊環境出現險情或監測數據報警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并應根據危險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破壞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加固、回填、回灌等),5.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6. 當開挖揭露的實際土層性狀或地下水情況與設計依據的勘察資料明顯不符,或出現異常現象、不明物體時,應停止挖土,在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開挖。
本節敘述了土石方工程的一般做法,其包含內容如下:
1. 開挖前準備事項;
2. 挖土截樁施工;
3. 回填及填充工程;
一、土方工程準備
1. 土方開挖前召開基坑挖土技術交底會。從挖土施工技術、施工協調、施工安全、文明施
工、施工進度等方面進行交底和協調,明確項目公司工程部、總包單位、土方單位和監測
單位等各方職責。
2. 對于挖土單位主要要求挖土底標高和盆邊反壓土寬度以及放坡坡度的控制,同時對土方開挖的寬度、標高的控制,挖土方法和流程控制,以及與支撐刨槽架撐、混凝土墊層、降水
等單位的配合;
3. 檢查降水情況是否符合挖土條件;
4. 檢查施工道路是否符合挖土條件;
5. 場地排水系統是否具備;
6. 挖土令的簽證工作;
7. 卸土點的落實工作;
8. 臨近建筑、管線的觀測準備工作;
9. 負責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確保土方開挖順利進行和工程進度。
二、土方工程一般規定
1. 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繼續向下開挖土方;對采用預應力錨桿的支護結構,應在錨桿施加預加力后,方可繼續向下開挖土方;對土釘墻,應在土
釘、噴射混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于2d 后,方可繼續向下開挖土方;
2. 應按支護結構設計規定的施工順序和開挖深度分層開挖;
3. 錨桿、土釘的施工作業面與錨桿、土釘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開挖時,挖土機械不得碰撞或損害錨桿、腰梁、土釘墻面、內支撐及其連接件等構件,不得損害已施工的基礎樁;
5. 當開挖面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先采取基坑降水,當坑內水位降至開挖面以下500mm 以上時,才能實施挖土施工;
6. 當開挖揭露的實際土層性狀或地下水情況與設計依據的勘察資料明顯不符,或出現異常現象、不明物體時,應停止挖土,在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開挖;
7. 挖至坑底時,應避免擾動基底持力土層的原狀結構。
三、軟土基坑挖土
1. 應按分層、分段、對稱、均衡、適時的原則開挖;
2. 當主體結構采用樁基礎且基礎樁已施工完成時,應根據開挖面下軟土的性狀,限制每層開
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礎樁偏位;
3. 對采用內支撐的支護結構,宜采用開槽方法澆筑混凝土支撐或安裝鋼支撐;開挖到支撐作業面后,應及時進行支撐的施工;
4. 對重力式水泥土墻,沿水泥土墻方向應分區段開挖,每一開挖區段的長度不宜大于40m;
5.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四、土方工程其他規定
1. 采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2.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3. 基坑開挖和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應按下列要求對基坑進行維護:
1) 雨期施工時,應在坑頂、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對地勢低洼的基坑,應考慮周邊匯水區域地面徑流向基坑匯水的影響;排水溝、集水井應采取防滲措施;
2) 基坑周邊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滲處理;
3) 基坑周邊的施工用水應有排放系統,不得滲入土體內;
4) 當坑體滲水、積水或有滲流時,應及時進行疏導、排泄、截斷水源;
5) 開挖至坑底后,應及時進行混凝土墊層和主體地下結構施工;
4. 支護結構或基坑周邊環境出現險情或監測數據報警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并應根據危險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進一步發展的破壞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加固、回填、回灌等);
5. 危險消除后,方可繼續開挖。必要時,應對危險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臨時支撐等應急措施;
6. 當危險由地下水管道滲漏、坑體滲水造成時,應及時采取截斷滲漏水水源、疏排滲水等措施。
五、截樁
項目公司工程部應對接近基坑底標高部分的土方開挖嚴格控制,要求土方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交底要求施工,保證樁基安全。針對灌注樁等樁類型,其截樁工藝如下:
1. 截樁采用人工分段截除的方法進行施工。
2. 在挖土施工階段,挖機在樁頂行車必須保證離樁頂不小于500mm 的距離,行走面必須鋪設車道板,保證樁體不受挖機擾動影響。
3. 樁間挖土必須保證挖斗不碰撞樁體,調整挖斗尺寸,設專人指揮,必要時樁間土方采用人工鏟土。
4. 截樁工作緊跟挖土流水進行,由于截樁工作進度將直接影響到挖土進度,因此在土方開挖前組織好足夠的截樁力量,以保證整個挖土工作順利進行。
5. 截下的斷樁的基坑內分節破碎,每段樁長不超過0.5m,隨土方車輛外運。
六、基坑或管溝回填土
1. 地下結構側墻防水完成后,結構外墻與基坑側壁之間應及時回填。
2. 填土前應將基坑底的垃圾等雜物清理干凈;
3. 檢驗回填土的質量有無雜物,粒徑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圍內;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曬或均勻摻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上的含水量偏
低,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等措施。
4. 回填土應分層鋪攤,每層鋪土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但除非設計另有規定,地下結構回填土層厚度應控制在500mm 以內。
5. 回填上每層至少夯打三遍。打夯應一夯壓半夯,窮夯相接,行行相連,縱橫交叉。并且嚴禁采用水澆使土下沉的所謂“水夯”法。
6. 深淺基坑(槽)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淺基坑相同的標高時,再與淺基礎一起填夯。如必須分段填夯時,交接處應填成階梯形,梯形的高寬比一般為1:2。上下層錯縫距離不小于1.0m。
7. 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基礎墻兩側標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墻擠歪;較長的管溝墻,應采用內部加支撐的措施,然后再在外側回填土方。
8. 回填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兩側填土夯實;并應由管道兩側同時進行,直至管項0.5m 以上時,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機夯實。在抹帶接口處,防腐絕緣層或電纜周圍,應回填細粒料。
9. 回填土每層填土夯實后,應按規范規定進行環刀取樣,測出干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
后,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10. 修整找干:填土全部完成后,應進行表面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的地方,及時依線鏟平;凡低于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夯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