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時效的功能

導讀:
工程索賠時效的功能
工程索賠時效的功能
1、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索賠時效是由其本質決定的,索賠時效是時效制度中的一種。其功能類似于民法中的訴訟的時效。也就是說,超過法定期間,權利人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訴訟權消滅,人民法院不再強制對該實體權利進行保護。通過此種方法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也是索賠時效的功能。
2、索賠時效具有平衡業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賠中,業主通常是作為被索賠方,其與建筑承包商比較而言,對施工過程的參與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對較為膚淺,施工記錄也相對較為簡單。由于索賠事件往往持續時間短暫,事后難以復原,業主難以在時過境遷后查找到有力證據來確認責任歸屬,或準確評估所發生的費用數額。因此,如果允許承包商隱瞞索賠意圖,對其索賠權不加時間限制,無疑將置業主于不利狀態。索賠時效平衡了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一方面,在索賠時效制度下,凡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即視為不行使索賠權的承包商放棄索賠權利,業主可以以此作為證據的代用,避免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時地提出索賠要求,才能警示業主充分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相類似索賠事件的再次發生。
3、索賠時效有利于索賠的客觀、公正、經濟的解決。索賠肯定會有分歧,尤其是引起索賠的事件已經完成很長時間后才提起索賠,分歧會更加嚴重。如果沒有索賠時效的限制,索賠權利人甚至可能會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攬子索賠。時過境遷、人員變動,使得索賠事件的真實狀況很難復原,因而導致業主和承包商均依據各自的記錄闡述各自理由,而雙方必然都認為自己才真實地記錄了索賠事件,使得索賠很難通過協商解決,由此引發的合同爭端只能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增加了雙方的費用和成本。且由于雙方各自的記錄往往差異較大,因而對調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觀、準確地認識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處理爭端,將是一項棘手的工作。確定較短的索賠期間,有利于證據保存,使索賠事件的真相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賠的快速解決,避免元謂的曠日持久的爭端。因此,索賠時效對業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經濟的。對社會而言,可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更好地發揮財產的效用,因而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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