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成年孩子的財產怎么管理

導讀:
一、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管如何進行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管主要是通過,(1)離婚時明確家庭財產的種類、性質和范圍父母分割財產的行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即父母不能協議處分依法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否則應承擔返還或者賠償的民事責任,通過對專業律師的咨詢得知青春損失費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原因有如下幾點,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范圍是,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一、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管如何進行
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管主要是通過,
(1)離婚時明確家庭財產的種類、性質和范圍父母分割財產的行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即父母不能協議處分依法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否則應承擔返還或者賠償的民事責任。
(2)離婚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更有利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應對撫養子女一方予以傾斜和照顧并且對于有些共有財產以贈與的方式確定其權利歸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有權使用。
(3)撫養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須嚴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保護管理歸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撫養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實施處分行為。
(4)父母離婚時不直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一方應給付撫養教育費用獲得撫養教育費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產生的一項財產權利。依法承擔給付撫養費義務而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訴訟權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后發生了變化不能滿足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發生重大情事變更時可以依法予以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者免除。
(6)離婚時父母一方確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離婚的時候帶著孩子的一方會因為孩子得到對方的撫養費或者其他的費用時而監管著孩子的財產但是未成年雖然在社會上有多行為都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在支配財產的方面監護人只是履行了監管的職責而不能將孩子的財產作為自己的進行支配。
對于很多女性來講可能青春、美麗的時間就那么幾年。要要是在這段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且之后又很快離婚的話很有可能會要求對方進行青春損失費的賠償。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離婚要不要賠青春損失費呢婚姻律師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要不要賠青春損失費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為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
二、青春損失費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嗎?
既然法律中并沒有規定需要對青春做出損失賠償但是如果青春損失是精神損失的一種
類型青春損失費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損失費的名義立足了呢?
通過對專業律師的咨詢得知青春損失費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原因有如下幾點,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范圍是,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三、無法請求青春損失費賠償時還可以請求其他損害損害賠償嗎?
在離婚時遭受精神傷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切不可提出青春損失費的賠償請求。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于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雖然離婚時不該賠青春損失費但是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要不要賠青春損失費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相當明了不該賠當然如果對方自愿給予經濟補償無論其是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或者其它名義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不過實踐中很容易在這方面產生糾紛建議當事人此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親權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條。)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并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么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關于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行使原則從現代國外立法看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
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歸誰撫養
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由雙方協商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