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擔保人要簽合同嗎

導讀:
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因為欠錢不還導致成為債務人,這種例子越來越多,但借貸事件又無法避免,為了給借貸關系多一層保護,一般在債務中會有擔保人,特別是債務較多的情況下。那么,債務人和擔保人要簽合同嗎?
債務人和擔保人要簽合同嗎
他為你擔保,他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與此同時,他也有向你追償的權力,所以,沒有必要簽什么協議,最終如果有責任,還是會落在你頭上。
什么情況下擔保人不需要替債務人還錢
1、擔保期限已過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若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超出擔保期限以后,擔保人無需再對此債務負承擔責任。
2、借貸關系或內容的更變
如果借貸雙方的借貸內容或借貸關系發生更變,特定情況下擔保人可無需承擔保證責任。這里主要分兩種情況。
(1)借貸內容被私下更改
如果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私自更改了借貸的金額或還款期限等內容,那么擔保人將不再對此借貸承擔責任。
(2)債務人的更變
保證期間,債權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的轉讓無需征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需在原保證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合同存在“貓膩”
如果該擔保關系本身是一場“騙局”,那么擔保人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