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導讀: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mdashmdash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mdashmdash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訴訟離婚需要的資料都有哪些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訴訟離婚需要的資料:
1、身份證明;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要授權委托書;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
4、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