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離婚都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在離婚訴訟中如軍人不同意離婚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一般通過說服教育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則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
部隊手續也就是常說的軍人離婚手續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在婚姻方面除了要遵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外還需要遵守部隊上對婚姻的規定。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部隊手續是怎樣的。
一、怎么和現役軍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離婚訴訟中如軍人不同意離婚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一般通過說服教育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則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雙方都是軍人則不受以上的限制。
如現役軍人與配偶均自愿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即可。
二、和現役軍人離婚的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三、和現役軍人離婚問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部隊離婚需要的手續:先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外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手續是:
1.一方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訴;
2.法院受理后,注意接收被告方的證據;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5.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