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風險防范手段,對于招標人來說,擔保需要分階段設置實施:招標投標階段的投標擔保;工程實施初期的預付款擔保;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履約擔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擔保。做為投標人來說,政府為保證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而設立的業主支付擔保無疑給處于買方市場激烈競爭中的施工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這些擔保做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從屬合同在招投標階段必須精心設置。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投標保證金等方式,具體方式可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投標保證金的,在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沒有中標的投標人退回其投標保證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標人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招標人可以將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實行合理低價中標的,也可以要求按照與第二標投標報價的差額進行賠償;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的兩倍返還中標人。
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擔保是為了保證承包人因經營狀況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轉移預付款無法按合同規定完成相應工程內容而采取的措施。預付款擔保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之日至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預付款之日有效,擔保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情況而遞減。
承包商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業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
對于履約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一是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二是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實行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履約擔保可以實行全額擔保,也可以實行分段滾動擔保。對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這些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迫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
保修擔保。
在《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保證保修責任的落實,應建立工程質量的保修擔保制度。保修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保修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實行承包商的同業擔保,但通用最方便的方式是采用保修保證金的形式。
業主支付擔保。
2003年,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為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驚動了中央。業主支付擔保由此而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中提出“對項目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等風險管理方式”。業主支付擔保是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為業主提供的,保證業主按照合同規定的支付條件,如期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商,如果業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將由保證人負責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責任的信用擔保。業主支付擔保是與承包商履約擔保對等的反擔保措施,它作為一種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項目參與各方守信履約,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風險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