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出軌的婚前協議_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出軌凈身出戶協議只要滿足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出軌凈身出戶協議只要滿足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防二次出軌的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且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防二次出軌的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且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法院會采信的出軌證據有哪些
(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以上便是關于出軌離婚需要的證據。
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凈身出戶協議只要滿足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前述條件之一的,則該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防二次出軌的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且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法院會采信的出軌證據有哪些
(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以上便是關于出軌離婚需要的證據。
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凈身出戶協議只要滿足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前述條件之一的,則該協議無效。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