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無收入是否可以要求前夫給付生活費

導讀:
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一、離婚后無收入是否可以要求前夫給付生活費
1、離婚后無收入能要求前夫給付生活費,因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原因,無獨立生活能力確實需要扶養(yǎng);對方有扶養(yǎng)能力的,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
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幾種
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