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標準體系的運行(管理)

導讀:
建筑工程標準體系的運行(管理)
建筑工程標準體系的運行與檢查監督
本工程本專業現行適用法規、標準清單的編制、適用性識別與確認;
標準的學習與培訓;
標準的動態管理
標準的執行與檢查監督
①對于《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八個方面:
a.項目法人單位應建立本工程執行強制性條文的實施計劃,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工作要求并對相關內容進行宣傳貫徹和培訓,應有記錄;
b.對貫徹強制性條文有相應經費支撐;
c.建立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并有負責機構和人員;
d.能及時采用現行標準,建立有效的技術標準清單;
e.規劃、勘查、設計、施工、調試、驗收符合強制性條文規定;
f.工程采用材料、設備符合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g.工程項目建筑、安裝的質量符合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h.工程中采用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符合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②當同一個檢查項目,不同標準的要求不一致時,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誰要求嚴格就執行誰的標準。例如:關于煙囪水塔施工期間的沉降觀測周期問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第9.4.3條規定:煙囪、冷卻水塔等每升高15-20m觀測一次;而《火力發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第16.2.7條條文說明則要求,對于煙囪、水塔施工中觀測宜按每增高20m~40m進行一次。多數現場是每升高15-20m觀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