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導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選擇技術外包的形式提供技術服務。如何預防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大律網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雙方確定合作意向后,應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范圍。
技術服務合同的具體內容:
(一)技術服務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開戶行:------
帳戶:------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第三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四條:驗收標準和方法:
第五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服務費或培訓費):元。
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方負擔。
二、本項目中介方活動經費為:元,由方負擔。中介方的報酬為:元,由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輸入內容種方式):
1、一次總付:元,時間
2、分期支付:元,時間
3、其它方式:元,時間
第六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中介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辦法: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輸入內容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第八條: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甲方簽約:乙方簽約: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注意事項
技術服務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項目的名稱;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及應達到的要求;
三、雙方確定的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師資水平、資歷、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訓的人數,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訓人員的技術能力、學歷要求;
六、經協商確定的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標準的承擔;
七、培訓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教室、教具等)和雙方應協作解決的事項;
八、學員水平驗收考核的方法和標準(如實際操作、理論考試、現場答辯等);
九、委托方支付報酬的數額、時間、方式、地點等;
十、違約責任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十一、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及數額;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三、其他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與被委托人協商約定后簽訂,也可以由委托人通過中介與被委托人協商簽訂,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須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遺漏其主要條款。
如何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技術服務合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性技術項目。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等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