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申請不值班嗎

導讀: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那么哺乳期可以申請不值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哺乳期不值班的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2、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哺乳期不可以離婚嗎
哺乳期一般不可以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除外。哺乳期內離婚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6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時間,20010416) 34.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答,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4).本規定發布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15).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7.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