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與非律師辯護的區別

導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和非辯護人的區別: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收集罪輕、無罪的證據;而非辯護人一般不能參與刑事訴訟,不具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辯護律師的權限: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2)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
(3)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代理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辯護律師收費受以下因素影響:司法局關于收費的規定;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當地的經濟狀況;案件的復雜程度;刑事案件,律師還考慮面臨的風險;律師個人的業務水平。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