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夫妻共同債務解釋有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單獨出借的,遠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一、新司法夫妻共同債務解釋有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yī)、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共同名義所借的債務,只要這個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那么這個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單獨出借的,遠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么一般是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非債權人能夠有證據來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所借的債務并沒有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夫妻雙方在借貸的時候呢共同有簽字,或者一方錢借錢的時候,沒有另一方的簽字,但另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認。
二、一方隱瞞債務離婚后另一方用還嗎?
不需要,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之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是屬于個人債務,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的債務,需要一起還清。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個人債務,最重要的是看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夫妻雙方都知道。
夫妻雙方都承認的債務就是共同債務,結婚之后一直隱瞞貸款,離婚之后另一方不需要償還,所隱瞞的貸款屬于個人債務,是由個人進行償還的,但這筆貸款用于婚內共同生活的,屬于婚內共同債務,需要雙方一起償還,可以用婚內財產還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