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給彩禮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為,彩禮給付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對女方和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性質,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贈與;2、首先,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因婚約給付彩禮以婚姻關系的締結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法律關系不同。因婚約給付彩禮則系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協商將己方財物贈與女方或其家人,需雙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婚后給彩禮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之后,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是認為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為,彩禮給付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對女方和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性質,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贈與;
2、首先,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3、其次,彩禮這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與一般民事贈與合同不同。其性質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贈與出發點不同。一般民事贈與合同具備單務性、無償性、諾誠性特征,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對人身有很強的依附性,并不當然是無償的。它體現了男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以及對男方對女方家的經濟扶助的目的,與一般民事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著顯著的區別;
(2)贈與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約給付彩禮以婚姻關系的締結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不同。一般贈與僅為當事人雙方純粹為財產權利轉移而設立;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僅在特定人(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間)在特定時間(訂立婚約時)協商訂立,其目的就是為了締結婚姻;
(4)贈與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贈與合同系單方諾誠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贈與物交付或者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亦可單方面行使撤銷權。因婚約給付彩禮則系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協商將己方財物贈與女方或其家人,需雙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質差異決定了彩禮應當屬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財產。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將彩禮給付給女方,也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彩禮糾紛需要什么證據
1、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