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否喪失繼承權的糾紛法院怎樣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

導讀: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就是否喪失繼承權的糾紛法院怎樣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
1、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發生繼承權糾紛怎么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
(2)合法原則。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