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把案子退回偵查

導讀:
二、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1、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訴后沒有新證據、新事實又重新起訴的以及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一、法院是否可以把案子退回偵查
1、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2、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兩百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
1、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訴后沒有新證據、新事實又重新起訴的以及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2)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3)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6)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7)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