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離婚時能否分割

導讀: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債務離婚時能否分割
1、夫妻離婚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情況下為平均分配,個人債務不分配,由個人承擔。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的,是否由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
1、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以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償還。但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需要用夫妻的個人財產償還。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此種情況下,夫妻并無共同財產,夫妻應以各自的個人財產對夫妻共同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由此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應該就“第三人知道”負舉證責任。
2、婚前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約定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該由誰負責清償,但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效力優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只要雙方基于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以約定由雙方或者另一方負責償還。如果沒有約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婚前債務,另一方知道且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離婚時不能要求補回;如果另一方明確表示不同意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其償還相應的部分再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