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都要哪些手續

導讀: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離婚都要哪些手續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起訴離婚的手續如下:
(1)起訴準備,主要是收集與離婚有關的證據,如感情破裂證據、財產歸屬證據、子女撫養權歸屬證據等,并且寫起訴書;
(2)向法院起訴。起訴前要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后提交準備好的起訴書和證據;
(3)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起訴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
1、通常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管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起訴前準備,如準備離婚證據并寫起訴書;向有管轄權提交起訴材料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