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權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根據撤銷監護權的這些事由,其實情節嚴重的還得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撤銷監護權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1、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說父母對未成年人肯定是有監護職責的,但司法實踐中親生父母親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例也比較多,如果監護人不存在著以上這些行為的,那么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請求撤銷監護權。根據撤銷監護權的這些事由,其實情節嚴重的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關于法院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具體是指: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于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一般來說父母對子女是有監護的權利,但是但父母做出侵害未成年的行為的時候,是可以剝奪監護權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申請,或者是父母住所地或者是發生侵害行為所在地的法院都是可以申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