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探視權最少幾次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1、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以及學習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么情況下探視權會被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