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協議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協議效力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單方面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合同的訂立,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一方的承諾無法成立合同,必須要有另一方的承諾才行。
單方面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單方面簽的協議無效。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需要經過雙方的簽字蓋章后才能生效。即雙方的簽字是使得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只有合同成立才能討論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承諾的效力是什么
即承諾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簡言之,承諾的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具體而言,在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實踐合同,若交付標的物先于承諾生效,承諾同樣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標的物后于承諾生效,則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時成立。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義。
(一)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至于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則不影響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一旦到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則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即可使承諾生效。
(二)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于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愿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于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