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產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法院受理

導讀:
合同的簽訂有利于買賣的促成。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當由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時,便會產生買賣糾紛合同。那么,很多人不清楚買賣合同對于法院的管轄由要求嗎?法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買賣合同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發的《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后勤部。
其營房變更登記委托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準權限,持有總后勤部或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權轉移無效,并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同時依據《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30號印發)第四條規定:出售軍隊現有住房,軍產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法院受理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綜合上述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后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后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轉讓無效。
根據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