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程款法院凍結

導讀:
在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或者說在法律文書、起訴狀或這個庭審過程中,承包人沒有明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直接認定承包人已經行駛及享有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相信很多人不了解工程款法院調解書,如果法院工程款被凍結,那還應該如何去做呢?
破產實務案例
筆者在處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恰巧遇到此類問題,主要案情為:
A承建了B公司的某工程,雙方于2013年12月10日簽訂《結算協議》約定一年內支付工程款,后因B違約未付,A于2015年5月22起訴至法院主張B支付工程款,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寫明B應支付A工程款,但未寫明B有建工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A申請執行未執行到位。2019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產案件,2020年4月2日A向該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在該破產案件中,管理人未確認上述債權為優先權性質,僅確認為普通債權,且因此引發了一個“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訴訟案件,目前該案件處于法院二審審理中。
分析問題
筆者認為: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應當予以明示,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清償必須具備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首先,工程款債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概念、性質及效力上均有區別,故主張工程款債權并不直接等同于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權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該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筆者認為:工程款債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概念、性質及效力上均有區別:
1、從概念和性質來說兩者完全不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質上應當是承包人提出對案涉特定的工程折價、拍賣并且對折價、拍賣的價款主張優先受償的權利,這與單純的主張建設工程款債權完全不同,即一個是特殊的優先權性質,一個是債權性質。
2、從權利行使的內容來說兩者完全不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內容是,特定的承包人對特定工程主張折價、拍賣并且對折價、拍賣的價款主張優先受償。而建設工程款債權的權利內容是,承包人要求發包方支付相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對價,至于該工程對價如何支付?是否對特定工程進行折價、拍賣?是否是特定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等,均不是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債權的內容。
3、從行使的效力來說兩者完全不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如得以依法行使則優先于抵押權及其他債權,那么在破產案件中承包人對于特定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可以全部主張權利,無需按比例受償,這是法律明確賦予的優先權利;建設工程款債權是普通債權,其不能優先于抵押權及其他優先權,在破產案件中,建設工程款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的性質一致,應按照普通的債權性質按比例參與分配。
綜上,筆者認為:主張建設工程款債權款并不能直接等于主張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其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清償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承包人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效方式。承包人通過發函形式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不認可其行使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從上述規定可知,雖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屬優先權的一種,但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清償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承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仲裁予以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超過法定期限未主張權利歸于消滅;二是承包人必須明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且該優先受償權必須由法院或仲裁依法予以認定,未經法院或仲裁認定并不當然優于抵押權或其他債權清償;三是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意思,應當是就涉案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不是僅僅對建設工程款主張債權。
結論
在上述案例中,承包人A雖有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工程款債權,但在整個起訴、調解、執行的過程中從未提出就案涉工程進行折價、拍賣及優先受償,直至2020年4月才在B公司破產案件中向管理人提出就案涉工程的拍賣款優先受償的主張,而此時距雙方《結算協議》確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甚至距《民事調解書》確定的付款之日,早已超過法定六個月的除斥期間期限,故承包人A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主張而早已歸于消滅,不應當予以確認。
本案尚在審理中,最終結論還需等待二審判決結果,以上僅為筆者個人意見。
工程調解書范文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工程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
()民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______
注:
1.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
2.“協議內容”,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爭訟的協議條款。“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后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后另起一行寫明。
3.;工程調解書經書記員核對無異后,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在工程時,雙方可以選擇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工程登記手續,此時需要簽署工程協議,此時,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工程訴訟,否則即使提起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不予以受理的,但是雙方不是合意簽署協議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