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扣分項新舊記分對比

導讀: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12分。
一、總體調整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進行了三方面調整:
(1)按照寬嚴相濟原則整體調整記分分值和記分項目。
(2)優化記分梯次。
(3)減少一次記滿12分的記分行為。
二、扣12分的調整
1、六項維持: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2、新增一項: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三、扣9分的調整
1、兩項上調:
(1)新: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末達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記9分。
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2)新: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一次記9分。
舊: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一次記6分。
2、六項降低:
(1)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記9分。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2)新: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一次記9分。
舊: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一次記12分。
(3)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9分。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12分。
(4)新: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一次記9分。
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
(5)新: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一次記9分。
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一次記12分。
(6)新: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末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9分。
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12分。
四、扣6分的調整
1、九項維持: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2、兩項降低:
(1)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記6分。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2)新: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6分。
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12分。
3、兩項新增:
(1)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2)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扣3分的調整
1、六項維持:
(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四)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五)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2、六項降低:
(1)新: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2)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末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3)新: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記6分。
(4)新: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6分。
(5)新: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12分。
(6)新: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末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3分。
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末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6分。
3、三項上調:
(1)新: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一次記2分。
(2)新: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機動車有拔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
(3)新: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舊: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2分。
六、扣1分的調整
1、三項維持: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2、六項降低:
(1)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記1分。
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2)新: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一次記1分。
舊: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記3分。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一次3分。
(3)新: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記1分。
舊: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記3分。
(4)新: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分。
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
(5)新: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一次記1分。
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一次記2分。
(6)新: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一次記1分。
舊: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一次記2分。
3、一項新增: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