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可能會因為需要貸款而抵押他們的汽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簽訂車輛質押合同并將車輛交付給另一方。合同生效時間的計算是關鍵。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來介紹一下汽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汽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一般情況下質押合同的成立都是在合同簽訂的時候。
股權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二)必須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股權質權的設定及股權質權的效力,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由于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于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為了維護出質人的應有權益,各國法律均有關于禁止流質的規定。
車輛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計算方式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了: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質押關系中,訂立合同的時間并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現實中以質押財產實際交付的時 間為準。《物權法》中,并沒有明文規定車輛設質需要以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伴隨車輛交付后,質押關系就 成立并生效了。對于債權人來說,有效的控制了債務人的提供的車輛,一般情況下對于保障債務履行已經起到了相應的保障。
車輛質押有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車輛質押關系中,對質押權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是出質人將車輛再次抵押或者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因出質人背負其他債務,而導致該車輛被查封。結果是質權人雖然占有了車輛,卻不能就該車輛實現優先受償權。
如果出質人將車輛出質后,又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方,并且進行了登記,質押權與抵押權并存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先于質權。雖然質權與抵押權同屬于擔 保物權,按照物權法的理念,設立在先的擔保物權應當優先受償,但現實中要打贏質權優先與抵押權的官司并費易事,但這不得不說是《擔保法》與《物權法》設立 過程中的一種疏漏。為防范此類情形,質權人除了及時收取,妥善保管車輛的行駛證和登記證,最好能在設立質權時去車管所登記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