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積金是否屬于職工債權嗎

導讀:
破產法中,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職工債權能否實現會產生重要的作用。職工債權的實現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那么,社保公積金是否屬于職工債權嗎?社保養老金能抵扣債務嗎?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對此內容的相關介紹。
社保公積金是否屬于職工債權
1、什么是職工債權
職工債權,是指在企業宣告破產前存在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具體來講,職工債權就是企業欠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因企業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等所發生的職工請求企業支付一定金錢的權利。
2、社保公積金是否屬于職工債權
雖然在我國《企業破產法》中并未明確說明職工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債權,但是在實踐操作中,是否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納入職工債權范圍呢?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職工債權。
第一,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私有財產,與工資一樣,屬于職工個人財產。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本質上是企業欠付職工的債權。
第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形式類似,均是由個人與單位共同繳納,且職工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與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均為保障職工生存和發展。二者的區別在于用途不同,本質上并無不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金屬于職工債權,同理,企業應繳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也應當屬于職工債權。
第三,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項規定,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因為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將企業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照拖欠職工的工資性質清償,由此可知,企業應當繳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債權。
3、職工債權的范圍是什么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對職工債權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職工債權包括欠付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職工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法律規定的應當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看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并未明確列入職工債權的范圍中。
社保養老金能抵扣債務嗎
由于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金,所以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相關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有哪兩種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二、從社保領取的養老金,能因為欠債不還而被凍結嗎
退休金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2年下發的《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收入不足抵償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而據2003年最高法院出臺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續存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根據以上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中的養老保險金,與退休金不是同一個概念,前者系勞動者未退休前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存放于社保機構專戶管理的資金,用于勞動者退休后按月發放,屬于“五險”范疇,這筆資金在勞動者退休之前不能強制執行。但一旦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只不過要給債務人流出必需的生活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