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一、我國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復婚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1、一般來說,離婚之后財產的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2、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系的人再次結婚,并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后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夫妻再離婚之后的財產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